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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发布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夜间施工需开具证明违者罚款

齐鲁晚报 2017-11-24 16:21 大字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贺莹莹)为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近日,禹城市政府发布《禹城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夏季5月—9月(23:00—次日6:00)、冬季10月—次年4月(22:00—次日6:30)的各种施工活动,必须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证明的处以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出具证明的工程范围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土石方挖运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施工的,房屋建筑、构筑物基础施工,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需连续浇注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现场的余土(或渣土)、建筑垃圾在300立方米以上,确需夜间清运的。施工单位应在夜间施工作业开工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一般砖混结构的建筑工程、各类装饰装修工程等禁止夜间施工。

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经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期间,举办场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全国统一的中、高考期间,任何工程一律不准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悬挂证明,公告市民,接受市民和有关监督部门监督。

另外,施工单位未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或超期使用证明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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