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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拟出台除了这三天,主城区一律禁放鞭炮

齐鲁晚报 2017-11-24 16:21 大字

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刘振)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近日,德州拟出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其中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规定》提出,德州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广场、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外,德州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德州市主城区(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减河、西至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全境、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十五全天,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陵城区、禹城市、乐陵市、宁津县、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武城县、夏津县、庆云县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规定》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会各界如对《规定》有建议或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反馈至市法制办立法科,电话:0534-2687409,传真:0534-2687081,电子信箱:dzfz-b1fk@163.com。反馈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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