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缴纳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每位职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凡是禹城市辖区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都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纳金额应该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各负担职工月工资总额的5-12%,由职工所在单位逐月统一汇缴到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直接汇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个人账户存款,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自上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为当年缴存,按活期利率计息;去年6月30日以前的账户余额,按今年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余额。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可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具有继承权。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满1年以上,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所贷额度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年限20年,年利率1-5年为4.45%,6-20年为4.90%。自2011年12月1日起,贷款利率上浮10%。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做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地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没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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