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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办理对象持有禹城市农业户籍

禹城市报 2007-07-22 00:47 大字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对象:持有禹城市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禹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书;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材料;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向乡镇提交申请;

2、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完成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接到上报材料后完成全员审核、公示、填表,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后完成审查、审批、公示与告知、发证;

5、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法律依据:《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五)责任科室:低保中心

(六)联系电话:1572544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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