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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五保供养一办理对象具有禹城市农业户口无劳动能

禹城市报 2007-07-22 00:47 大字


三、农村五保供养

(一)办理对象:具有禹城市农业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书;2、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3、村委会出具的孤老、孤儿证明;4、重残者要出具重残证,无残疾证的由村委会出具重残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四)法律依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五)责任科室:基层政权科

(六)联系电话:

1572544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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