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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颁布

禹城市报 2007-07-22 00:47 大字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并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

行。

《条例》对山东省如何开展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于《城乡规划法》相比,条例既继承了规划法的立法精神,又进行了改革创新。

一、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核发。将重点项目的选址权利收回至省、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国家、省立项的重大项目,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只负责初审,省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准,这就要求重大项目的预选址必须份符合已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提出推广地下综合管廊。要求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建设将大大提高地下管网的建设水平,同时也使市政建设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是规定设立规划许可有效期。对办理规划许可后迟迟不开工或建设进度慢的项目进行制约。

四是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开展单位备案,采用方案征集、招投标形式确定设计队伍,有利于提升规划编制水平。

二、对规划管理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和强调

一是强调了用地规划许可的重要作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要严把土地出让关,出让合同必须与规划条件相一致。

二是要开展乡村规划服务。随着农村建设任务的不断加大,乡镇企业建设、新型农村建设等都需取得乡村规划许可。

三是强调了规划许可的批前、批后公示。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利,规划许可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四是规划要重批后管理。严格规划执行,实行过程监管,落实好放验线制度。对许可事项变更,尤其是规划条件强制内容的变更要严格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对违反规划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法规的新变化,结合禹城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科学选址。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选址服务水平,尤其是对由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点项目,做好初审,确保项目选址符合禹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做好综合管廊的应用研究。根据条例提出的推广综合管廊的新要求,开展前期调研,做好分析,理顺机制,为下一步综合管廊的推广做好准备。

三是全面梳理规划许可后的执行情况,逐步完善"两区同建"各项目的规划手续,做好规划编制单位备案,储备优秀设计单位资源。

四是坚持开展"阳光规划"。严格用地规划许可,优化规划审批程序,压缩规划审批时限,坚持执行批前、批后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五是加大规划批后监察力度。建立在建项目批后监察制度,联系城管局开展定期巡查执法,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确保规划执行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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