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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镖杀狗卖给餐馆武城男子依法获刑

德州日报 2017-06-28 09:52 大字

武城讯(张吉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日前,武城县法院依法对王某某毒镖杀狗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驾驶越野车在武城县、河北省故城县等地使用装有毒镖的弩将在乡村道路、村头等地活动的狗射死,并在明知狗肉有毒的情况下将狗肉销售给济宁市某县经营狗肉馆的宋某,宋某将狗肉加工后销售给他人食用,后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狗肉内均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武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采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毒镖射杀狗并销售给他人用于食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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