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搭乱建损害城市形象 依法清理力促庆云文明,私搭乱建损害城市形象 依法清理力促庆云文明
城管局讯 (唐国升)私搭乱建非法占用土地、导致邻里纠纷、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城市及新农村形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八条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拆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庆云县部分城中村已被列入改造计划,县政府也已于4月25日发布了《关于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但仍有一些村民受拆迁利益驱使,意图套取国家资金,近期以来突击建房现象非常严重,在接到停工通知后拒不停止建设,日夜连续施工,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扰乱了庆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下步,县城管执法局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台、庆云报、车载喇叭、张贴公告等有效载体加大对私搭乱建危害性的宣传,引导村民知法守法;并加大打击力度,对仍顶风而上、拒不停止建设的,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坚决予以强制拆除,旨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将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 律 法 规 解 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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