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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老年生活报 2016-11-16 00:00 大字

醉驾电动车肇事照样判刑又罚款

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虽然电动车不同于自行车,但也不同于摩托车,应该不属于机动车,不涉及醉驾问题。其实不然,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驾电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

今年2月28日晚,郑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剐擦,双方都没有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辛某主动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郑某嫌对方赔偿得太少,便主动打电话报警。让郑某没有料想到的是,赶到事故现场后的交警在了解情况时,发现报警人郑某浑身酒气,属于醉酒驾驶。随即,警方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平原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特征,故认定为机动车。郑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释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三轮、四轮电动车,还是两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千克,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的,并有脚踏骑行等功能,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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