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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宣判,平原首例醉驾电动车肇事案宣判

德州日报 2016-09-14 11:04 大字

□本报记者董建新本报通讯员李延博

目前,不少人认为电动四轮车不属于机动车,并据此认为,酒后驾驶不违反交通法规,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些认识当然都是错误的,平原县一名电动四轮车的车主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案情

醉酒后开电动四轮车,犯危险驾驶罪

2016年2月28日,平原县郑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南外环与南街新村丁字路口向左拐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辛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肇事后郑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后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原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危险驾驶罪。

解析

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案的焦点是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是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显示,该车是由动力装置(电动机)驱动,具有四个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电动四轮车可以判定为机动车范畴。

鉴于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郑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目前马路上跑的电动四轮车、电动三轮车大部分属于机动车范畴,开这些车上路前也不能喝酒。否则,不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喝酒不开车”以后还应加上一句,“喝酒不开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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