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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司法局驻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室成功调处张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新晨报 2016-08-25 00:00 大字

2016年8月2日,宁津县诉前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了张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张某与刘某当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张某离开时感动地说:“太感谢你们了,真没有想到来到这里,没花一分钱在这么短的时间就为我解决了问题。”

7月29日,因劳务合同纠纷张某将刘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查并征询张某意见,委派诉前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处理。诉前人民调解室接到法院委派函后,立即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掌握了案情基本情况。张某被刘某雇佣,从事钢结构厂房建设。自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7月28日,刘某累计拖欠张某工资16690元,经多次催要,刘某以工程款没有要上来拒绝支付,因此引起纠纷。张某想把工资要到手去外地打工,申请给予调解解决。

8月1日刘某来到诉前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就两人劳务合同纠纷对刘某进行了解情况。刘某说:“我和工人们约定每年年底开工资,谁有特殊情况需要用钱,可以预先支付。况且,这两年买卖不好做,很多工程款都没有要上来 。如果我把钱给了他,那么别的工人也和我要怎么办?”调解员首先采用拉家常的方式拉进彼此的距离,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说明了拖欠工资对自身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对今后生活中引起的不良影响,还利用了换位思考的方法,耐心地做刘某的思想工作,终于获得了刘某的认同。接着,调解员与张某沟通,张某也做出了让步。

8月2日,在诉前人民调解室,调解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对张某和刘某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共识,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拖欠的工资款分三次还清。调解员又征询了当事人意见,是否就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说明司法确认后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自愿就该协议向法院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2016年8月13日,第一批工资款已汇入张某账号。

诉前人民调解室将在宁津县司法局和法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调解、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忧当事人之所忧,乐当事人之所乐,把法理、事理、情理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通讯员  王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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