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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错综复杂,呈“家族化”态势 涉案农合社主要成员是“一家子”

山东商报 2014-09-01 17:09 大字

宣传材料显示,临清、宁津两地合作社均与东旭合作联社有隶属关系点击查看原图假借农村合作社名义吸储后频繁跑路或是停摆,临清市出现的大量违规“农村合作社”多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籍人员发起成立,且已被警方立案的数个合作社成员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呈家族化态势。此外,部分合作社则与一名名为吴青松的河北邯郸籍男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合作社主要成员多是“一家子”

农村专业合作社变身“山寨银行”现象在河北高发,该省多地均出现类似非法吸储、集资现象。

今年1月,河北省遵化市警方破获的一起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件,涉嫌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6亿元;今年8月,邯郸警方破获“邯郸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和其妻郭某某及另外36名骨干全部被警方抓获,非法吸收存款达2.3亿元。

从地缘上看,临清市位于山东、河北两省交界处。据记者掌握的信息,已被临清警方立案的旺农、东旭、汇融三家合作社主要负责人均来自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且集中在成安县商城镇、长巷乡两地。

临清市多位曾为所谓合作社开展吸储业务的人士称,目前临清市约有30家左右的由河北籍人员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主要业务就是吸储”。这一数字尚未获官方证实。

但可以证实的一点是,前述三家合作社主要负责人除均来自河北成安外,其成员间还存在各种亲戚关系。

其中,东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兼理事长李瑞海与该合作社案中已归案的李建波、李俊田分别为父子、甥舅关系,与在逃的李帅为翁婿关系,李俊田与在逃的田玉平为郎舅。旺农合作社经理田和平与东旭的田玉平则是兄弟关系。

神秘的东旭合作社联社

目前掌握的信息显示,东旭合作社在聊城临清市、德州宁津县分别设有网点,对外均以“东旭合作社”名义示人,均开展了非法吸储业务。

临清东旭及其分社现在已被立案调查,部分嫌疑人已经到案。宁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信息表明,宁津东旭已于日前被查,涉案金额800余万元,相关嫌疑人已经到案。

两地东旭均指向一家名为“东旭合作社联社”的机构。

东旭合作社联社对外发布的简介称,这家机构由石家庄藁城社、栾城社、鹿泉社、行唐社,保定的定州社、望都社、曲阳社、唐县社,邯郸邱县社,山东的临清社、宁津社,江西宜春社和邯郸投资公司、邯郸碳素公司、广西硅业公司、江西农业旅游观光基地、藁城无公害蔬菜基地、邯郸中药材基地、邯郸种猪养殖基地等二十个单位组成。

在此前山东两家东旭合作社对外宣传时,亦称属于东旭合作社联社成员单位。临清的部分“股金农资管理员”也曾受邀前往东旭合作社联社下属的石家庄藁城相关基地进行参观。

宁津警方破获当地东旭案后发布的信息显示,宁津东旭负责人供称,在宁津吸收的存款都会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打给位于河北的总公司。而宁津东旭的实际负责人李振永则供称,在山东各地这样的合作社共有20多家,吸收来的存款也根本没有用于农业项目的运作,而是用来购买了别墅和豪车。

至于前述嫌犯供称的“位于河北的总公司”是否就是东旭合作社联社,临清、宁津两地东旭合作社与东旭合作社联社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目前尚无法从权威渠道获得信息。

临清市东旭合作社

东旭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农业合作社法》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设定。在市委、市政府的关怀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批准、注册的合作社。

东旭合作社依托农协的大力支持,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立的互动性经济组织。本社以农民增收、谋求全社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为宗旨;诚信为本,服务至上为原则;以服务三农,惠及百姓为己任,致力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和谐、文明、富裕的新农村做出贡献。

凡带资入社成员,均可享受东旭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资补贴。

根据合作社宣传材料整理

神秘男子吴青松

相关资料显示,东旭合作社联社董事长为出生于1984年的河北邯郸籍男子吴青松。

一家名为“民主法制网”的网站曾在2013年发表过一篇名为《东旭合作社联合社引领耕作提升十万农家财富》的报道。报道透露,与临清市几家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一样,吴青松同样来自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报道称,吴青松“毕业于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曾工作于工商、公安等部门,早年受其父——河北省优秀农民企业家吴书民的熏陶萌生了创业胸怀。经过市场考察,2011年1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吴青松在石家庄藁城市登记成立了东旭合作社”,并迅速拥有多家成员单位。

据悉,临清东旭案发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当地警方曾赴河北找吴青松了解情况,“但最终认定吴青松与案件没有关系”。

在破获宁津东旭案后,德州市金融办官网曾于7月16日发布消息,称“经侦查证实:2013年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吴青松、李振永(均为河北邯郸人)以该合作社资金主要用于承包土地进行种植经营为借口,以各村的信用社信贷员为依托,由信贷员面向群众进行宣传和吸存,给群众出具固定股金单,并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固定分红,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过,8月26日,记者就吴青松是否涉案一事向宁津警方求证时,宁津县公安局给出的结论与临清警方相同——不在涉案人员之列。

其间,记者曾数次拨打吴青松的手机号码,欲向其求证相关信息,但对方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因此,这个先后两次被山东警方调查,并一度列为“犯罪嫌疑人”的邯郸籍年轻男子在宁津、临清两地东旭案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目前尚不清晰。

专家说法

农村合作社吸储风险值得警惕

从跑路的合作社可以看出,其共同特点是所谓的高回报吸储行为,而高回报吸储往往令不明真相的农民一叶障目。譬如,农民把一万块钱存银行一年只有300多块钱,但放在合作社,一年有1600块钱,按这个说法计算,合作社给出的利息几乎是银行的5倍。

与高额的回报率相对的,是一些合作社老板经营管理水平低下,防范风险的能力不足。无知者无畏,他们往往听天由命地控制风险,一旦出现巨亏,导致项目失败,整个合作社就崩盘了;更有一些合作社老板恶意诈骗资金,利用高息吸储搞“庞氏骗局”,欺骗投资者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

合作社作为村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服务对象为农民,由于农民需要集资买种子、化肥、农药等,资金互助的功能开始出现。合作社开展金融业务是非法的,但是,按照合作社法规,合作社成员出资、开展资金互助并不违法,正是如此,合作社有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但在现实中,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偏离预期轨道。农村合作社吸收资金,显示出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金融秩序的混乱。

要截断合作社老板卷款逃跑的退路,从政府到农民都应当有所警醒。

农民要提高风险认知能力,防患于未然。通过提高风险辨别能力,把资金存到相对安全的银行;对于跑路事件引发的资金风险及实际损失,农民要运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途径维权,同时还要降低清收的预期,提高资金损失的抗压能力,愿赌服输。

事发地的党政部门应该切实发挥作用,按照“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提前及时介入。对于涉嫌投资诈骗的老板,司法部门要主动参与办案,力求把农民的损失降至最低。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跑路的老板,要晓之以理,使其主动积极还款。对于通过帮助可以走出困境的跑路老板,可以在老板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其走出困境。

另外,化解风险还须用能人、用重典。用能人才能找到化解风险的规律,四两拨千斤、事半功倍,对防止经济犯罪能起到震慑作用。(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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