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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垃圾意外受伤 明法析理调解维权

滕州日报 2012-12-25 22:19 大字

通讯员 李井林  

今年7月份的一天,柴胡店镇某村聘用的垃圾清运工刘某,在使用三轮电瓶车拖运垃圾时,因道路高低不平,加之驾车不慎翻车,导致刘某右脚骨折,后经医院治疗出院,但右脚正常走路受到一定影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对刘某的意外受伤,该村村委会承担了刘某的医疗费,拒绝了刘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11月9日,刘某与家人来到柴胡店司法所,情绪激动,声称刘某今后从事体力劳动会受到影响,请求法律帮助,否则他们将采用极端方式向某村委会施压。

司法所干警在认真听取刘某反映的情况后,一方面稳定刘某及其家人的情绪,果断制止刘某及其家人想采用极端方式解决此事的念头,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立即联系该村村委会核实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刘某包管负责清运某村指定片区的垃圾,清运工具由该村提供,当时双方达成了口头承包协议,如果清运垃圾时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刘某负责,因此对刘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村委会予以拒绝。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司法所干警向村委会讲解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表面看,本案双方是承包关系,且双方约定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刘某承担,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当时双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约定无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现刘某提出赔偿请求,村委会不能拒绝。另一方面,司法所干警对刘某受伤造成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使刘某意识在整个事件中自己也承担一定责任,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赔偿请求。之后,司法所干警召集双方,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合情、合理进行了调解,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防止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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