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判三年六个月
近日,由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德州市首例“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范某酒后乘坐某路公交车时,因在车内随地吐痰,与公交车司机刘某发生口角,当该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雁岛西侧红绿灯位置时,司机为了躲避前方车辆而急刹车。被告人范某极为不满,公然对司机进行辱骂,并起身奔向驾驶座,殴打、拉拽正在驾驶中的司机,还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致使车身剧烈晃动,多次偏离正常行驶路线,车辆方向失去控制,向着减河桥面西侧护栏冲去,致使车身与桥面路牙石产生二十余米的剐蹭,车辆受到损坏、乘客受到严重惊吓。若当时无人及时阻止,公交车很有可能冲到桥下,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庭上,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阐明指控的犯罪事实。从案件起因、经过、后果等方面依法、精准地讯问被告人,运用多媒体形式出示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客观有力地指控了犯罪。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官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发表了公诉意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阐述,并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庭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范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范某与公交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强行抢夺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四款: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提醒,我们在日常出行时,作为乘客,必须要重视规矩、遵守规矩,文明乘车。作为旁观乘客,面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敢于说不,积极制止,这也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作为司机,要尽量避免矛盾升级,在严重影响正常营运时,应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疏散乘客,及时拨打110报警,以保障广大乘客的生命安全。高忠祥王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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