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露台搭“阳光房”引居民不满 城管将联合规划部门实地核实

齐鲁晚报 2018-05-22 02:20 大字

本报5月21日讯(记者朱迎雪)“业主将自家的露台用彩钢板封顶,每次刮大风,住在楼下的居民心里很不踏实,担心会有东西掉下来。”近日,家住德城区新湖家园的居民孙先生反映,小区部分住在顶层的业主将露台建造成各异的‘私家阳光房\’及彩钢板房,存在安全和消防隐患。

孙先生家住德城区新湖家园二期一号楼。记者在小区内看到,二期一号楼共有11层,而在11层楼层的北侧,搭建着造型各异的自建房,这些“自建房”多数由玻璃建造,其余则是由彩钢板搭建。“小区刚交房时,并没有玻璃房,这些房子都是顶层业主私自在露台上加盖起来的。”孙先生说,小区这种私建现象并没有相关人员管理,不少业主认为这些未审批的房子存在安全问题。

随后,记者站在一号楼北侧的高层楼宇上发现,11层露台处搭建起的“私家阳光房”,每间的外墙材料和窗户大小均有所不同,业主将房子规划成休闲区域,里面摆放上单车健身器材、品茶器皿、木质吊椅等生活家居品。

“房子是业主们在自属区域搭建,并非楼顶的公共区域,没有损害其余业主的利益。”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小区二期住房共有4幢楼,仅一号楼存在此类情况,原因是1号楼的10层及11层属于复式楼层,房屋11层的外用露台,均是业主在购房后将露台加盖封顶。“1号楼楼顶的公共区域没有搭建任何违章建筑,11层露台属于顶层业主所有。”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德城区城管执法大队,一名陈姓工作人员称,前期已接到过业主的举报,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实地核实,但业主们均没有露面,具体情况无法得到核实。后期,城管大队将继续联合规划部门进行实地核实,查看相关审批证件,判定是否属于违建。

“该小区物业属于第一责任方。”德城区城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规定: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新型农村社区等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新型农村社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丽华表示,业主所购的房屋露台没有封顶,露台外侧有金属护栏。后期,业主们在露台上搭建封闭玻璃房,改变了露台的基本结构,影响露台使用功能。楼房顶层业主加盖的房屋是否符合规定,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房屋设计和规划图纸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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