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将有严格要求和程序
本报1月23日讯(记者李榕)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日前,德州市出台《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月1日起,德州市的校外托管机构将有严格的开办要求和程序,教育、公安、卫计委、食药监等七大部门均将进行主要监管。
《意见》明确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同时明确了教育、公安、卫计委、食药监等七大部门的监管职责,其中,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并明确了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要求和程序。根据《意见》,相关经营人应向经营场所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需要说明的是,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先取得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的同意,不应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根据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报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开办者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延续。
此外,开办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安全负主体责任。对于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未按照本意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或造成火灾的,消防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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