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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 坚持感化引导

德州日报 2018-01-24 09:15 大字

[摘要]德城法院审理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启示

司法实践表明,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工作,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司法保护,有利于集中力量探索适合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的审判方式。

连日来,德城区法院审理多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本期特选登几起典型案例,以期引起社会关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案例一:无人看管,少年盗窃成瘾

陈某,男,17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某继续作案,于2016年11月被刑事拘留,并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5月,刑满释放当日,陈某撬开某诊所的门锁入室盗窃,随后继续采用破坏手段实施盗窃4起,再次被捕。

法官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陈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前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深,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德城区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陈某小学毕业,自幼丧父,其母亲有精神病,陈某一直在姑姑家生活,处于脱管状态,靠盗窃为生。受家庭状况、教育缺失以及自身约束缺乏的影响,最终导致陈某走上犯罪的道路。

审理期间,德城区法院少审庭法官多次走访,了解陈某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环境。在其姑姑及家人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为保障陈某的诉讼权利,该院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先后两次为其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临时家长”出庭,代替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并为陈某指定辩护律师。通过教育、感化、挽救,陈某当庭表示认识到了错误,将痛改前非,立志重新做人。

案例二:一时意气,少年“打”上审判席

2017年2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男,17岁)在某酒吧上班时,听女友苏某称李某正在追求她,陈某遂心生怨恨。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陈某与朋友李某某(男,17岁)冒充出租车司机给李某打电话,称苏某等人醉酒需要来接,将李某骗至,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斗。随后双方各自召集数人持木棍打斗,致使李某及其朋友受轻微伤。

2017年4月12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指认下,民警在某小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某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殴斗,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

案例评析:被告人陈某、李某某受教育程度较低,过早离开校园、步入社会,法治意识淡薄,因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未成年人面对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容易缺乏理性思考,意气用事,产生过激行为。

德城区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重在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沟通,引导他们加强对孩子管理,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和心理疏导,使他们能够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增强自我约束力,理性处理和他人之间的矛盾。 董建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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