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确保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和法律尊严,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要性认识
解决执行难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有关机关、单位、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期盼上来,明确责任,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持依法执行,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和注重长远发展相结合,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履行法定的执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加强全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要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探索实行悬赏举报、委托律师调查等做法,提高查控能力和处置时效。要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在审判阶段注重裁判的可执行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律师的作用,提高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探索实行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提高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率。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执行力量,按规定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决整治和查处不规范执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等问题。
三、进一步形成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合力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项艰巨复杂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大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配合,统一把握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为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和涉案车辆信息、收拘被拘留人等提供支持,对妨碍、抗拒执行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对妨碍、抗拒执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公诉。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其他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单位或组织,要严格按照德州市《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完成与人民法院网络连接,实现信息共享;要加强失信联合惩戒,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在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强化社会舆论宣传,结合“七五”普法,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弘扬敬畏法律、尊重司法的社会风尚,营造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舆论氛围,凝聚形成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要建立信用“黑名单”,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和在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曝光台等手段,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曝光力度,提高震慑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要自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带头尊重、服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积极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形式,监督、支持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定监督职责,依法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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