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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最低可领1.5万元补贴

德州日报 2017-07-12 09:33 大字

[摘要]我市出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 王志冕 通讯员 陈磊 牟永来)日前,《德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出范围、程序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的,可领取不低于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自2014年至201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办法》规定,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不低于1.5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其他条件的还可以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享受到每个岗位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此外,《办法》提出,对市级每年新评选的“德州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德州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人社部门批准举办的德州市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分别给予8万、5万、3万、1万元奖励。

《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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