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中院﹃一把手﹄开庭审案
这是德州司法改革工作启动、法院推行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以来,该市中级法院“一把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应邀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该案原审中查明,2011年4月30日,段立芹在某农业银行以现金形式存入王子华银行账户 25万元,当天申士玉向段立芹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段立芹现金贰拾五万元整250000元,月息2分,贰月一结利息,存期十个月。借款人:申士玉。2011.4.30”。段立芹认为同申士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申士玉则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自己作为业务人员是履行的职务行为。其表示,这笔25 万元借款是直接汇入了青岛万家石化聊城分公司负责人王子华个人账户,由于聊城公司不能出具正式借据,所以由其出具了临时借据。现王子华已经被聊城市有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本案25万元属于王子华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申士玉上诉请求驳回起诉。
该案由孟祥刚担任审判长,和民一庭的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前,合议庭充分准备,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向有关单位调取了新的证据。庭审中,审判长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着整个庭审活动,庭审程序层次分明,庭审活动张弛有度。休庭后,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尚需继续调取有关证据,法庭决定择期继续开庭审理、宣判。“虽然官司没有当庭审完,但俺感觉像是挂上了‘专家号\’!”当各方当事人听说审判长是德州中院的“一把手”时,都高兴地说。
近期,德州两级法院完善制度,使院领导审案成为常态,在启动全新审判权运行机制和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方面已迈出了坚实稳妥的步伐。截至目前,德州中院已先后制定了《关于全市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办案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的意见(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强化了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进一步细化了院庭长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市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有了显著提升。郑春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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