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涉疫情案件12件21人

山东法制报 2020-03-30 00:58 大字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德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省检察院工作安排,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涉疫情案件12件、21人。

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一指挥

为确保涉疫情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德州市检察院成立了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

该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意见》,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医闹”“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犯罪,依法保护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患有新冠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抗拒疫情防控、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建立工作机制确保高效流畅

为确保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展开,该院领导小组建立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使全市疫情防控检察业务运行高效流畅。

建立疫情案件数据逐日专报机制。每日汇总全市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形成工作专报上报省院,共上报涉疫情案件 13件 24人,罪名涉及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侦查机关查处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情况,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快捕、快诉机制。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

建立涉疫情刑事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市院对各县市区涉疫情案件全程同步跟进,对于基层院涉疫情刑事案件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市院对口部门及时进行指导,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确保政治效果、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依法打击犯罪造成震慑效应

临邑县焦某、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1 月下旬,临邑县的焦某、 杜某在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未索要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购进疑似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疑似假冒3M 牌口罩及无任何标识的口罩,并销售到临邑县的部分工厂、药店、日用品店等处。2月1 日,临邑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扣焦某、杜某尚未销售的疑似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8800余只、3M 牌口罩100只。2月2日,临邑县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焦某、杜某立案侦查,临邑县检察院于立案当天提前介入此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临邑县检察院认为该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引导公安机关从该罪名入手核验证据。

德城区朱某诈骗案。1月27日,江苏省兴化市的朱某获悉疫情期间口罩销售比较紧俏,遂产生利用口罩骗钱的意图。他将自己多年不用的淘宝账号激活,后又在店铺中挂出从网上下载的 KN95及一次性医用口罩图片吸引顾客。1月31日,德州市德城区张某与朱某取得联系,通过微信将3000元转账给朱某,后朱某将张某微信拉黑。2月4 日,朱某被抓获。2月5 日,德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追缴赃款并及时发还被害人。2月12日,德城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起公诉。2月 14日,法院经审理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禹城市方某、黄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居住在武汉市的方某和妻子黄某、侄女三人,于1月22日驾车从武汉抵达禹城市,因下高速时黄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附近酒店入住。在此期间,方某、黄某隐瞒其从武汉前来的事实,多次到卫生室、医院就诊,并外出购物。1月28日,德州市疾控中心确认方某和黄某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二人住院隔离治疗,与方某和黄某接触者25人也已被隔离观察。2月7日,禹城市公安机关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方某、黄某立案侦查。禹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并在市院检察一部的指导下对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建议。高忠祥张忠伟

德州检察机关边抗击疫情,边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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