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客赴宴醉亡,究竟谁负责任?,宾客赴宴醉亡,究竟谁负责任?
[摘要]庭审现场
□本报记者井璐本报通讯员杨武贤张培松
近日,临邑市民李广应战友高强邀请,到酒店参加高强儿子的婚宴,并与姜山等10人安排在同席就餐。席间,李广和同席部分人员饮用了白酒。婚宴结束后,李广在行至酒店二楼到一楼楼梯拐角位置时跌倒在地,摔伤昏迷,在场人员将其扶起,并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李广送至医院抢救。李广经诊断为颅内损伤、脑挫伤、头皮血肿等,抢救治疗4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李广的妻子以组织者、同饮者疏于照顾以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延误抢救时机为由将高强等11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万余元。(文中皆为化名)
观点
原告认为劝酒有错,被告认为喝酒正常交往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了争辩。原告主张,受害人李广受被告高强之邀参加其儿子的婚宴。各被告明知受害人有高血压、糖尿病仍劝其饮酒,导致受害人摔倒抢救无效死亡。在散席时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医院抢救时各被告隐瞒了原告因醉酒摔伤的事实,延缓了救治。被告高强作为婚宴的组织者,对活动有安全保障义务,同席各被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主张,参加婚宴同席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且席间各被告均未劝酒,受害人摔伤后各被告还积极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主、客观上均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解析
组织者和同饮者皆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强作为本次婚宴活动的邀请者和组织者,应意识到参加婚宴的人可能出现劝酒或其他原因导致个别客人发生饮酒过多的事实,但其对个别客人饮酒过量后如何防止危险的发生没有作出具体安排,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过失,应当承担相比其余被告更大的责任。其余被告在与受害人李广饮酒的整个过程中,有能力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戒义务,或在其饮酒过量离开时,对其进行搀扶、帮助,但各被告未能对受害人进行必要的帮扶,在帮助受害人的问题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李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过量饮酒会产生的后果,因其未能控制,导致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临邑县法院依法判决婚宴组织者高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万元,其他同席饮酒者各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
朋友间共同饮酒,本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但相互之间应有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包括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的避免义务。对饮酒人没有尽到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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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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