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撕毁法律文书被罚款拘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9 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枣城法庭承办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法庭工作人员多次与杨某电话联系,杨某口出恶言并故意躲避,10月15日法庭工作人员与杨某父母取得联系后得知其与杨某并无联系,便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处开具了证明。 10月16 日,杨某以法庭工作人员将其父母气病为借口,来到法庭办公场所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并当场故意撕毁法律文书,影响恶劣。
【处理结果】
杨某公然辱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乐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 10 日并处罚款 30000元的处罚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悔过书并主动向工作人员道歉,法院作出决定将罚款减为 10000元。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庭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依法对杨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有效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履职权益,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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