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中华蟾蜍等被判刑并处罚金 同时须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农村大众报德州讯(通讯员高忠祥)5月9日,由乐陵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杨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赔偿因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3300元,用于生态资源的修复,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日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经审查发现,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杨某某使用夜间照明等方法非法猎捕中华蟾蜍、黑斑蛙3700余只,另购买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600余只,其中造成33只个体死亡。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中华蟾蜍、黑斑蛙,均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保护动物。
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中华蟾蜍及黑斑蛙达到20只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系他人非法狩猎的中华蟾蜍仍予以购买,且数量达到50只以上,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29日,乐陵市检察院依法将杨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当地局部的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流程,2020年2月18日,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进行修复赔偿,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5月9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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