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关口前移诉讼更有质效
“张检察官,真是太谢谢你了,否则我的房子就没了……”8月26 日,家住乐陵市世纪城小区的王世香老人特意赶到检察院民行科,向为她监督维权的检察官张伟表示感谢。
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乐陵市检察院推行的民行案件当事人自主选择检察官监督机制。今年初,乐陵市检察院结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实际,创新工作机制,与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实行当事人选择法官和检察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该市法院各法庭和审判庭公示本庭审判人员和民行检察官名单,包括人员姓名、年龄、职务、业务专长等情况。在案件立案登记后,分配到法庭办案人前,先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在公示名单中选择承办法官,并同时选择民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当事人共同选定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案法庭进行登记,并通知被选定的检察人员。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不能选定的,视为放弃选择权利。
8 月初,王某的儿子杜某和儿媳李某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将二人居住的房屋分给了李某。该案立案之初,杜某和李某共同选择了检察官张伟对该案进行全程监督。张伟在对案件进行监督时发现,杜某和李某离婚分割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杜某的母亲王某,法院拟对当事人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将侵害王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官最终采纳了检察官建议,经过征求李某的意见后,在最终作出民事调解书时纠正了协议内容,将房子归还王某,保护了王某的权益。
“在受理讼诉时让当事人自主选择两官,扩大了他们的诉讼参与权,通过检察官的全程监督,不仅能规范我们的审判行为,也能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促进案结事了,提高办案效率。”乐陵市法院民一厅负责人高勇说。
据了解,《实施办法》中详细规定了检察官的监督规则,即被选定检察官在对审判人员办案资格、是否回避、合议庭组成、权力义务告知等进行程序监督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查阅卷宗、协助调解、旁听庭审等方式进行实体监督。对于审判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自主选择检察官监督机制,将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关口前移,改变了以往民行案件只有出现错误裁判或严重程序违法后,检察机关才监督的模式,实现了法律监督的最大化,强化了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该院检察长尹国岭说。
据悉,民行案件当事人自主选择检察官监督机制运行以来,该院已有8名检察官参与案件监督,共监督案件12件,纠正审判不规范行为4件次,取得了良好效果。
高忠祥 刘兵 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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