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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了 举报可匿名,最高奖2000元

齐鲁晚报 2016-08-15 00:00 大字

本报8月14日讯(记者刘振)为适应环境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日前,德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制定印发《德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经核实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最高2000元。

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举报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保障,列入环保部门预算。

500

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1000

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2000

元奖励

1.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4.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有奖举报电话及联系地址

禹城市环保局

电话:0534-7227659

地址:禹城市建设路280号

乐陵市环保局

电话:0534-6812369

地址:乐陵市第三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宁津县环保局

电话:0534-5222030

地址:宁津县华府南临

齐河县环保局

电话:0534-5607095

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86号

陵城区环保局

电话:0534-8327061

地址:陵城区唐城路西首

临邑县环保局

电话:0534-4221575

地址:临邑县开元大街189号

平原县环保局

电话:0534-4389569

地址:平原县千佛塔南路181号

武城县环保局

电话:0534-6767690

地址:武城县城区北方街18号

夏津县环保局

电话:0534-3360212

地址:夏津县锦纺街82号

庆云县环保局

电话:0534-3785008

地址:庆云县建设街南首1789号

德州市环保局

电话:0534-12369

地址:德州市长河大道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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