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中江县首例食品安全犯罪案宣判
(唐宏记者 钟正有) 记者从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6月29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该县首例食品安全犯罪——刘明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一案宣判。
被告人刘明于2013年3月份开始,在中江县凯江镇凯江湖南路经营“巴香源”火锅店,因听说在炒制的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可以使调制出的火锅汤味道更好,为了招揽顾客,刘明于2014年八九月份开始在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粉并配制出火锅汤锅供前来消费的顾客食用。2015年6月中旬,刘明将其经营的火锅店转让给其姐夫王某某经营,其留在店内负责炒制火锅底料,并继续在炒制的火锅底料中添加罂粟粉。2015年10月,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巴香源”火锅店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该店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等成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应公安机关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现场查获的火锅底料再次抽检,发现其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中江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当日,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中江县餐饮行业协会和部分餐饮服务单位代表参加了旁听并进行了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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