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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一毒贩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德阳日报 2014-07-01 01:37 大字

(记者 肖盛雄) 中江县一毒贩为获得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6月2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该毒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查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等予以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14时30分许,中江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接匿名举报,称中江县凯江镇金碧新城l单元9楼2号有人贩卖毒品。15时许,禁毒民警将被告人唐辉科抓获,并在唐辉科租住的金碧新城1单元9楼2号房间查获冰毒疑似物共计520.35克、麻古疑似物7.2克。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唐辉科房间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唐辉科为吸毒人员陈某、刘某、陈某、涂某等4人提供吸毒工具及毒品,并容留该4人在其租住的金碧新城1单元9楼2号房间内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辉科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甲基苯丙胺557.55克,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唐辉科在其住处容留4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54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辉科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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