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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察院督促法院 纠错点个赞

德阳日报 2014-02-21 02:02 大字

□龙继辉

近日,中江县检察院发现县人民法院一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结案并交付执行案件,据此该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通知书,县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对该违法情况进行了纠正。(2月8日正义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等十一项职能。作为驻所检察室,把法院一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结案并交付执行案件的事件向检察院汇报,随即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避免了一起违法案件的发生。

从到位而不越位的尺度来看,中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有点“越位”的嫌疑。如果驻所检察室对法院的作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要追究冤假错案有关人员的责任,恐怕对驻所检察室的同志也不会出现挥泪斩马谡的现象。因为,驻所检察室对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结案并交付执行案件的检察监督并没有明确地写入驻所检察室的法定职责范围。

但是,如果驻所检察室不提出异议,好像检察院还没有哪个科室能名正言顺地对法院的这种违法行为说NO,也许这就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的“真空”地带吧!如果驻所检察室不“拓展”业务范围,法院就会在检察院的“纵容”下有惊无险地“平安无事”,法院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成绩”面前“沾沾自喜”。

驻所检察室向法院“出招”,检察院也就顺理成章地向法院“亮剑”。这样一来,检察院与法院之间“亲密无间”的“战友”关系虽然可能蒙上一些“阴影”。但是,法院却可能因祸得福。“亡羊”就要“补牢”,我们感到无比欣慰的是中江县法院能够以大气度宽胸襟及时纠错,善莫大焉。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在这次事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那位陈某了。从法理上说,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陈某依旧只是犯罪嫌疑人。虽然最终的结果陈某并没有无罪释放,甚至刑期还是“原封不动”,但却让陈某真正享受到了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享受到了法治雨露的万丈光芒。

纵观全国各地的冤假错案是怎样诞生的呢?毋庸置疑,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办案人员“想当然”的牺牲品。但是,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不仅会使依法治国的法治形象大受影响,还会摊上国家赔偿的“后遗症”,更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和人格尊严。

所以,我们有必要为中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同志点个赞,同时,也要为中江县检察院敢于并善于向法院“亮剑”点个赞。只有检察院敢于督促法院纠错,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才能经得住法律“公平、正义”的检验。只有这样,中国法治建设的春天才会永驻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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