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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

四川日报 2014-12-31 11:14 大字

罗江县大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普工贸”)于2009年2月1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矿产品、高炉水渣、建材、家用电器、化工产品、百货、汽车配件、煤炭批发,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2年8月,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德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大普工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实施检查。发现“大普工贸”2011年从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经营者购进煤炭且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大公司进项税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2011年3月和5月通过其供应煤炭的个体经营者夏某,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安康市盛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取得5份虚开的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93469.08元,税额合计783666.43元,按照开票人邮寄的“盛和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出库单编制账目,制造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假象,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83666.43元。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税款783666.43元,加收滞纳金163414.62元。

2013年2月1日,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判决:罗江县大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当事人李青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名词解释】

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税法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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