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法院 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本报讯 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为罗某某送达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
当日上午,申请人罗某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在办理其离婚案件期间对她予以人身保护。宣汉县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第二天即传唤被申请人钱某某到庭进一步了解情况。经了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两人发生纠纷,钱某某对罗某某进行了殴打,迫使罗某某离家到达州市城区务工。在罗某某离家期间,钱某某通过电话多次对罗某某进行辱骂。2017年7月,罗某某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达州市城区搬回宣汉县渡口乡,继续与钱某某一起生活。8月20日,罗某某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某离婚。
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钱某某又对罗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宣汉县公安局巴山大峡谷景区派出所干警调停后才得以缓解。近日,申请人罗某某到宣汉县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书。收到申请后,宣汉县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后于9月21日依法裁定,禁止钱某某对罗某某进行殴打和辱骂,并在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接到法院的裁定书后,经承办法官耐心地解释和沟通,钱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严格遵守保护令,与妻子罗某某多沟通、多交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以期和好夫妻关系。
(刘勇强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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