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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5-26 05:28 大字
程永旭:

本机关对你(程永旭身份证号372822197008133131)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食药监食行罚〔2017〕38号。主要内容为:1.没收扣押的科赛糖1袋、科甜素7袋零700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0元;3.处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2046,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非税管理股)。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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