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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烟花引燃邻里房屋 律师查明真相厂家赔偿4万元

达州晚报 2015-02-06 13:43 大字

春节期间,很多人会选择燃放烟花爆竹来烘托节日的喜庆气氛,但如果因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了事故,就会让原本的喜庆蒙上厚厚阴霾……

燃放烟花殃及邻里

陈州从宣汉到成都发展,经过几年的打拼,在成都兴办了公司,事业兴旺。2011年春节前夕,陈州驱车赶回老家宣汉与家人一起共度佳节。按习俗,除夕之夜,人们通常会燃放烟花来迎接新年的到来,期待来年的日子过得顺顺利利、红红火火。

除夕夜,陈州一家人在老家屋前空地上燃放烟花。当烟花燃放到第三件时,意外发生了:烟花突然爆炸四处弹射,其中一颗弹射到9.7米外的一户人家屋檐上的稻草里,引发大火。虽经陈州家人和村民及时扑救,由于房屋都是老式木质结构,仍然给村民造成了不小的损失:烧毁房屋3间,救火时拆掉打烂房屋3间,其他生活设施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州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辖区乡、村、社积极联动,放弃节日休息,召集陈州及其他几户火灾受损户进行调解。由于火灾是陈州一家人在燃放烟花时引发的,所以陈州先行赔偿了其他几户村民的损失。

缺陷产品引发损失

陈州对此非常郁闷,想起前几天在广场上有司法局组织的法治宣传活动,何不找律师咨询一下?陈州找到了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宣汉县安全生产管理局调取了事故发生的相关资料,结合陈州提交的火灾发生过程中的现场照片资料,掌握了该次事故的基本情况。分析认为火灾事故虽然与陈州一家有一定的关系,但应当是由于烟花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可以向烟花的销售者或生产厂家索赔。

随后,律师前往宣汉县工商局调取了陈州所购买烟花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登记信息,在与销售者协商无果且考虑到赔付能力的情况下,建议陈州找生产厂家索赔。于是,律师又前往该烟花的生产厂家所在地调查生产厂家的情况和工商登记信息。

在与厂家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后,为了确保损失得到有效赔偿,律师建议陈州以烟花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火灾,将烟花销售者、生产厂家一并起诉到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查明事实终获赔偿

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生产厂家虽以产品不是其厂生产,且产品已投保,事故发生后,陈州没有及时告知厂家,要求赔偿系扩大损失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陈州的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生产厂家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免责的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销售烟花的一方,证实了其所卖的烟花爆竹是该厂家生产的,不属于销售者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的责任,是产品本身的质量有问题,应由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陈州代理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证实发生事故的烟花是生产厂家的产品,其生产的烟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存在缺陷,厂家提交的烟花合格检验报告与事故中的烟花不是同一产品,不能证明该件烟花不存在质量缺陷,且厂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赔偿系扩大损失,应当由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陈州在燃放烟花时不注意安全,没有远离建筑物,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只能减轻生产者责任,不能作为厂家免责事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州一方的意见,判决生产厂家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费用40962元。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生产厂家按判决向陈州一方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提醒:本案是一件产品责任纠纷,主要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进行认定和处理。《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年关将近,希望市民朋友为了良好环境尽量少燃放烟花爆竹。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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