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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药品”变身“保健品” 2014达州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

达州晚报 2015-03-14 13:38 大字

2014年,达州消委系统共接到消费者投诉2180件,处理2150件,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320万元。其中,网络购物、商品房买卖、通信类器材、轿车售后等投诉量居多,占总投诉量60%以上。从这些投诉案例中,市消委会筛选出八大典型案例,以提醒经营者诚信经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冰箱爆炸 厂家赔新的

2015年1月8日,大竹县消委会接到一蒋姓消费者投诉电话称,其父亲于2010年1月2日花2232元,在大竹县永胜乡某电器门市购买了一台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箱。两天前,冰箱突然发生爆炸,蒋女士认为是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的,要求经销商更换一台新冰箱。

【处理过程及结果】大竹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专业人员检查,确认该冰箱是门封发热管发生爆炸引起的冰箱门脱落。随后,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销售商认为该冰箱已过三包期,且无法联系生产厂家,只愿意维修,不同意更换。后大竹县消委会通过多方渠道,终于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经过协调,厂方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冰箱。

【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冰箱虽然过了“三包”期,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该冰箱使用时限应为12至16年,现在冰箱发生了爆炸,不能正常使用,说明该冰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生产商应该对此事负责。

“三包”期内维修 商家不认账

2014年3月16日,消费者黄先生在大竹县文星镇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3270元,“三包”时间为一年。同年12月14日,黄先生的电动三轮车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多次给经营者打电话维修。经营者为三轮车更换了中置牙盘,收取材料费350元、修理费100元、车费50元,共计500元。黄先生认为该车还在“三包”期内,维修不应该收费,多次找销售商理论无果,于2014年12月19日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文星分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大竹县消委会文星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多次组织消费者和销售商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销售商退还消费者维修费500元,并收回旧的中置牙盘;销售商补偿消费者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问题手机 商家赔起

2014年3月20日,消费者杜先生到宣汉县消委会投诉,称自己于2013年12月26日在宣汉县东乡镇某通讯营业部购买了三星9100手机,价格3600元,使用两个月后出现故障,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而经销商与修理商又相互推诿、扯皮,至今没有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宣汉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了解情况。经权威部门鉴定,是手机主板损坏。4月24日,宣汉县消委会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售后维修商三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为消费者杜某更换价值1800元的手机主板,由手机销售商和售后维修商各负担50%的费用。

【案例分析】《消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住店出意外 酒店要负责

消费者周先生(河南省济源市人)于2014年5月23日入住达州市某酒店,当晚周先生在房间浴室内洗澡时,由于地板太滑,且没有扶手,摔倒在地,导致输尿管破裂,送至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酒店方在垫付医疗费8000元后,再也不问不管,致使周先生无法继续治疗。于是,周先生将此事投诉到通川区消委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通川区消委会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当即展开调查,组织酒店方和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酒店方同意在已支付8000元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一次性支付消费者5000元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寄送包裹 遭遇不顺

2014年8月21日,消费者潘先生到开江县某快递门市,给在部队院校上学的儿子寄些好吃的,快递费99元。当月28日,潘先生接到快递电话,叫他去门市退包裹。原来,部队院校无法快递送进去,快递公司要求潘先生必须承担退回包裹的快递费46元。潘先生很是气恼,认为快递公司愚弄了他,没有事先告知,并且包裹内的食品已开始霉变,不能食用,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开江县消委会调查,消费者所述属实,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快递公司向潘某赔礼道歉;二、退还快递费46元,并补偿食品变质引起的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公司违反了该规定,没有进行告知,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4年9月1日,家住达川区南城的王大爷,来到达川区消委会投诉达州市某装饰装潢公司。据了解,王大爷与该公司签订的家装合同面积为91.7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280元,但后来王大爷拿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的登记面积为73.69平方米,王大爷认为应按照实际面积结算,而装修公司却认为家装的面积不只包括建筑面积,应依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面积结算。

【处理过程及结果】达川区消委接诉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家装公司退还王大爷2500元装修款。

【案例评析】消费者认为装饰公司有欺诈现象或计算工程量、装饰费用有误差的,可直接找有关方面申请公正的计算、测量。

家装面积惹争议

201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的宋女士通过微信与广东杨女士(现住开江县新宁镇)取得联系,汇款3100元购买了“黛莱美”化妆品洗面奶5支、面膜30盒、养颜水4盒、BB霜5盒,快递费80元。宋女士如数汇出了购货款,但收到的却只有30盒面膜,多次电话联系杨女士,开始不接听,后来干脆关机了。宋女士在无奈之下电话投诉到开江县消委会,要求帮助追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开江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几番周折,终于找到了杨女士。经查证,杨女士属广东“黛莱美”化妆品的推销人员,宋女士定购“黛莱美”化妆品,情况属实。杨女士在消委会的督促下,给广东商家反映情况,几天后,远在河南的宋女士打来电话:“购买的商品已全部收到,非常感谢开江县消委会”。

【案例评析】宋女士与杨女士通过微信平台协商,达成了购买关系,形成了买卖合同,这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要件。宋女士按照协议,付清了购货款,杨女士就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按商品的数量、品种及质量要求及时发货。

微信购物险被骗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014年11月19日,市消委会收到82岁马婆婆的投诉信,称自己在达州某一购物栏目中,看到“苗氏石斛”的药品广告,声称其可治疗“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心脏病”等疾病。于是,马婆婆通过热线电话与西安市药品经销方联系,购买了半年疗程的药品共计800元。收到药品后,马婆婆却发现,快递寄来的产品不仅数量不足,而且产品说明书上完全没有标注其对高血压、高血糖等疾病有治疗功效,只是一种保健食品。事后,马婆婆将“药品”寄回西安,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搪塞,3个多月过去了,也未见将药费退回。

【处理过程及结果】达州市消委会接到投诉信,立即电话与西安经销方联系,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几经协调,对方仍然没有退回货款。后来,消委会与发布广告的媒体联系,责成他们负责处理。媒体方很快协助消委会将此投诉进行了处理,并退回了消费者800元的购“药”款。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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