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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汉的两份遗书

达州日报 2016-05-30 22:20 大字

2015年2月4日,一位头发花白、步履蹒跚的老大娘被人搀扶着来到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娘姓杜,是万源市B镇人,因小儿麻痹导致左腿残疾,婚后不育。老伴因病去世后,杜大娘于1998年改嫁给在水泥厂当工人的老周。老周当年56岁,有两个正在读书的子女,压力并不小。但是杜大娘勤劳善良,自己开了一个小食店,自食其力。2003年,杜大娘卖掉老家的旧房得款2万余元,与老周共同修建了两楼一底的临街房两间。

2005年开始,老周患肺气肿、糖尿病,2014年又患老年痴呆。十余年来,因老周的两个儿女在完成学业后均在外地工作,杜大娘一人悉心照料老周,端屎倒尿,期间子女们并没出钱出力。

2015年冬,老周因病去世。杜大娘没有生活来源,去银行支取存款被拒绝,并被告知以老周立户的存款需要老周的三位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支取。杜大娘无法寻找老周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只好寻求法律援助。

万源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了援助律师立即给予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杜大娘所在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查清了老人的全部财产,做了仔细登记,又前往民政局查阅复制了老周、杜某的结婚登记档案,去公安局户政科查找到老周子女的户籍档案和下落。

老周去世后留下老房两间,与杜大娘共同修建新房两间,积蓄12万。另在老周抽屉发现一个笔记本,笔记本上留有老周自己书写的遗嘱。但是,遗嘱却有两份。第一份遗嘱写明旧房归两子女一人一间,新房及其银行存款归妻子杜大娘,时间是2012年10月3日;另一份遗嘱写明旧房新房都归子女,银行存款12万归杜某,时间是2015年8月5日。

两份遗嘱内容不一,涉及财产分配有差异。那么应当依据哪一份遗嘱执行,或者两份遗嘱都不合法有效,是不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执行呢?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以此条断章取义,那么老周的遗产似乎就真该以第二份遗嘱来继承。但该条所述的数份遗嘱是以合法有效为前提的,援助律师经过梳理,认为第二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两个问题:一是老周所立第二份遗嘱时,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二是老周所立的第二份遗嘱剥夺了妻子杜大娘的夫妻财产分割权。

老周在笔记本上自己写遗嘱的做法,在法律上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前提是立遗嘱人必须是精神头脑正常的成年人,能正常书写,正常表达,意思表示无瑕疵,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事实上老周在2014年开始患老年痴呆,而且逐年加重,直到去世时都未能治愈,所以经他亲手书写的两份遗嘱相比较,前一份写于2012年10月3日,那时老周是头脑正常的人,所写遗嘱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随后,援助律师召集老人在外地的子女回来,在居委会领导协助下进行了多次座谈,在座谈会上引用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条文进行了释法说理,最后达成了协议,按照老周的第一份遗嘱进行了财产分割,把新房和存款交给了杜大娘作为养老之用。

援助律师提醒: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方式。除了自书遗嘱以外,其他方式遗嘱都需要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方能作成。自书遗书的前提是自书人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智力毫无瑕疵,否则其效力会受到质疑。如果在诉讼中,对遗嘱效力持不同意见者需要举证说明自书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因此自书遗嘱者可在自书前去医院开具证明作为遗嘱的附件,这是为对遗嘱效力的补强证据。(文中人物系化名)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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