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组队”非法开采矿石被判刑

达州日报 2021-03-18 08:38 大字

矿产资源开采关系国民经济的命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设定了行政许可制度,依法享有采矿权的主体,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为其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渠县,有一群人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队”开采矿石,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2015年6月,周某与其父亲周某平以修建鱼塘的名义与渠县文崇镇某村某组11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承诺每亩土地每年补偿费500元。之后,周某与周某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流转土地上非法开采砂岩石,加工后销售获利。经渠县自然资源局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但两人仍继续进行开采。

由于周某在经营期间差潘某林、杨某的款项,周某又以用所差款项入股的方式先后邀约潘某林、杨某入股共同经营。2018年7月,周某作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渠县长平石业有限公司,继续非法开采、加工砂岩石。2019年1月1日、2月17日,潘某林、杨某先后退股。

2019年2月26日,周某与周某平又邀约周某坤、江某入股共同经营,二人分别入股120万元和60余万元。入股后,石场添置了一台截角机,周某负责全面工作,并主管销售,江某负责账务,周某坤、周某平负责经营管理。后因几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周某坤遂向渠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举报。

经鉴定,周某与周某平伙同他人在渠县文崇镇某村某组非法开采砂岩石共计13764立方米。经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每立方米价值183元,其行为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价值为251万余元;周某坤、江某参与合伙非法开采砂岩石6000立方米,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价值为109万余元。

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周某平、周某坤、江某等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石,且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四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特征,随后以周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诉称,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岩石矿,加工后销售获利,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其行为严重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且致使矿山所在土地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损坏,损害了土地所承载的生态功能,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请判令周某对非法采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进行修复。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判处周某对其非法采矿的石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复耕修复,由渠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周某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周某坤、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以及为非法采石而购置的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郑强/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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