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犬只咬伤后补充注射血清不合理? 法官释法解纠纷

达州日报 2018-06-12 10:53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7年12月30日,渠县渠江镇和平社区居民余某骑自行车路经被告徐某家门口时,被徐某饲养的狗咬伤左脚。虽徐某愿意赔偿原告500元用于购买狂犬疫苗,但余某认为,被狗咬伤后单纯注射狂犬疫苗不能有效预防感染狂犬病,必须补充注射血清,而徐某拒绝支付注射血清的费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此事引起了当地群众的热议,部分群众认为农村养狗主要目的是看家护院,放养系常态,余某腿部仅为轻微伤,伤情不严重,而被告家庭困难,注射血清费用又高,因此余某提出注射血清的要求系其故意刁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法有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即除“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外,任何事项均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针对饲养动物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当事双方可以在自愿、平等、互谅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损害程度和实际结果,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要注射狂犬病毒抗血清,应遵循医嘱,但考虑到狂犬病毒感染后潜伏期可能长达数年,一旦发病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原告提出需要注射血清并非有意刁难,而被告家庭困难也系事实,法官建议双方换位思考。

经过法官从法理、情理等各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徐某一次性向余某赔偿损失1500元,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黄子桐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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