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手写借条 转身不认账 法院批评被告“不诚信”并判决其偿还借款
[摘要]法院批评被告“不诚信”并判决其偿还借款
本报讯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被告人“不诚信”的行为当庭批评,并判决其偿还借款。
今年7月,原告伍某英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洪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利息。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文书后,被告应诉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并非被告所出具,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并向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书。今年8月,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涉案借条内容字迹与王某洪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笔迹。被告对该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中承认了该借条系其本人书写。同时,被告辩称,借款系原告入股的投资款,不是真正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原告入股投资款,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王某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本人亲自手写出具的借条的真实性存疑,还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该借条是被告本人所写,在庭审中,被告又认可了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其行为让人合理产生被告有“不诚信”行为,妨碍了诉讼。
随后,法院对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提出批评,并判决被告王某洪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伍某英借款本金12万元(原告庭审中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饶经纬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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