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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青丝乡乡长陈某受贿3.2万 被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达州晚报 2015-06-15 13:23 大字

本报讯 近日,渠县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一案。

据查,被告人陈某系渠县青丝乡人民政府原乡长,2012年至2014年,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周小春承建的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取陈某某所送现金3.2万元。事发后,陈某向检察院投案自首。渠县检察院于4月24日以其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结合本案事实,以及被告人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法院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陈某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并交付执行。(魏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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