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客车相撞21人死亡7人受伤 渠县“9·15”重大交通事故3责任人受审
省法院8月29日发布消息,与达州“9·15”重大交通事故相关的一起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8月28日在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魏洪、柏代文和李永翠出庭受审。
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已判刑)驾驶的川S37789货车在渠县望石公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川S37789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认定,其驾驶人孙志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孙志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并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
魏洪(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副厂长、检验员)、柏代文(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山力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明知川S37789重型自卸货车没有进行二级维护,仍为其出具了二级维护合格证。李永翠(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则协助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经理任胜勇(已判刑)办理了营运合格证明。最终致使该车未被运管部门查出,为“9·15”重大交通事故埋下隐患,造成了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据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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