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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后被告又反悔 简阳小伙子两告渠县某公司 简阳小伙子廖某是名安装工,在渠县一些工地做活,不料在2012年工作时被意外砸伤。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同意赔偿15万

达州晚报 2014-07-22 14:14 大字

[摘要]简阳小伙子廖某是名安装工,在渠县一些工地做活,不料在2012年工作时被意外砸伤。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同意赔偿15万余元,但廖某撤诉后,对方又反悔,拒不支付,廖某无奈只好再次起诉……

原告: 接水泵电线被砸伤

据廖某诉称,他当时所工作的渠县某镇一沙石加工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是由某公司对外经营及销售产品。2012年1月15日中午,在该沙石加工厂,廖某受负责人赵某指派,为其接水泵电线。

但当驾驶员用挖掘机斗将廖某送至水渠下,挖掘机斗接近水面时,水渠一侧土壁突然垮塌,将他砸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医院支付了前期医疗费3.3万元,护理人员及费用由公司雇请结算。土壁垮塌致廖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和全身多处受伤,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之后,廖某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同意由公司赔偿廖某人身损害费用15.5万元,定于2013年2月底前支付清结,廖某随即撤诉。但公司却一直拒不支付赔偿款项,为此,廖某再次将该公司告上法院。

公司:

私自转包与我无关

该公司辩称,对廖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出事地的沙石加工厂是由公司承包给李某,李某私自转包给赵某的,公司并不知情。廖某是赵某让他为其接水泵电线,与公司无关,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赵某,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渠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该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河砂、卵石销售企业,赵某及其负责的沙石加工厂无独立的经营权,只是为公司进行沙石加工,不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其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廖某在为该公司的沙石加工厂安装设备之外义务帮工时受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公司给付廖某赔偿金近20万元。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实习生 王清 谭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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