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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两名孕妇一死一伤 渠城“9·3”血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达州晚报 2013-06-01 15:25 大字

本报讯 5月30日,曾犯下轰动渠城的“9·3”血案的罪犯刘某某,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渠县执行死刑。

据悉,刘某某于2008年来到渠县,在其堂兄刘兴经营的珠宝店当保安,并与刘兴及另一堂兄刘斌的家人共同居住在一出租屋内。2011年7月起,刘某某多次与刘斌到电玩城赌博,并输掉2万多元钱,其间还借给刘斌现金6000多元。同年9月2日,刘某某预谋盗窃珠宝店的钱去赌博以赢回输掉的钱,并计划如果赌博输了,则找刘斌要回欠款离开渠县。当晚,刘某某窃取28000余元营业款到电玩城赌博,结果差点全部输光。次日8时许,刘某某持菜刀来到租住房刘斌的卧室,见只有怀有身孕的刘斌之妻万某及6岁的女儿在房间,便持菜刀威胁并向万索要欠款。万大声呼救,刘某某随即持菜刀向万的头、颈部乱砍致其重伤,并致胎死腹中。随后,刘某某又向万6岁的女儿乱砍致其重伤。刘某某认为二人已经死亡后,刚一出门就碰见同样怀有身孕的刘兴之妻许某某从另一卧室出来,便将她推回卧室后,发现她正用手机打电话以为在报警,就用菜刀朝许的头、颈部猛砍,致许某某及腹中胎儿死亡。

记者了解到,此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刘某某持刀滥杀无辜的孕妇和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市中院依法对罪行严重的刘某某判处死刑,并奉令执行死刑。(文中均为化名)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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