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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保护性侵案受害人隐私

四川法制报 2016-08-11 18:18 大字

近年来,由于某些执法机关保护性侵案受害人隐私权观念不强,加上有媒体争抢热点社会新闻,一些性侵案受害人隐私屡屡泄露,使受害人本人和亲属身心受到二次伤害。有专家指出,必须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强化执法机关、新闻媒体保护性侵案受害人的法律责任。

不久前,在公众关心的广州一件性侵案上,执法机关率先曝光受害人与嫌疑人的关键身份信息,而一些媒体的焦点则是挑剔受害者过往。与2013年轰动一时的“李天一案”一样,受害人与嫌疑人的家底一开始就被曝光,加上媒体推波助澜,导致受害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但无数人斥责的重点却是“媒体深挖审理过程是舆论干涉司法”。因此,有专家指出,有必要专门立法,强化对性侵案受害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如果受害人隐私受到尽力保护,那么性侵报案率低的现象就会改观。

调查

六成性侵受害人不报案

2011年美国一项实证研究证明,性侵案受害女性中58.7%在报案前主要的考虑是“别人是否会认为是自己的错”,决定报案者中38.2%的理由是“阻止他人再受害”。前者说明性侵受害人在选择应对时会考虑社会支持,后者性侵受害人在选择应对时会考虑能否获得司法正义。

同一个实证研究发现,未报案的主要原因是:“害怕加害人报复”(68.1%)、“不愿家人知道”(59.1%)、“不希望他人知道”(57.4% )、“证据不够”(51.1% )、“害怕司法制度”(42.6%)、“不知所措”(44%)。这些因素可分为三类,分别是“畏惧他人知情”、“司法制度考虑”、“未意识到受害”。如果司法机构的作为直接与“畏惧他人知情”要素互相放大,那么未来的性侵报案率就会出于“寒蝉效应”显著降低。

曾有学者以经济学工具分析,性侵被害人拥有犯罪的线索,当她/他决定要向执法机构提供这些信息时,会衡量报案的代价和收益。“收益”就是非正式与正式的“社会支持”和“司法正义”。报案的代价则有失去隐私、被加害人报复、被污名化、冗长的或有敌意的司法流程等。报案对被害人而言,虽有获得社会支持和司法正义的机会,但如果付出的代价过高,报案的动机就会显着降低。而如果性侵案的受害人决定不报案,性侵者就会持续逍遥法外,更可能得到重复犯罪的激励。

域外

执法机构严禁泄露受害人隐私

在美国,一旦媒体与案件受害人之间的冲突是因执法机构泄密而起,无论冲突结果如何,执法者永远都得首先认错。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判决的“佛罗里达星报诉B.J.F.”案件。1987年佛罗里达州法典第794.03条规定:不得于任何传播媒体以印刷、出版或广播报道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姓名。《佛罗里达星报》是家周刊报纸,有专栏报道地方刑事案件。被害人B.J.F.向当地治安机构报案:自己遭受某不知名人士抢劫与性侵。执法机构就此案作出报告,并在内使用被害人真名,且将该报告放在地方治安机构的新闻室,亦未限制新闻记者进入新闻室或使用该报告。《佛罗里达星报》使用由新闻室内合法取得的报告,撰写的犯罪报导详细描述被害人的报案内容,并包括真名,因报道强暴被害人姓名而被认为违法。B.J.F.起诉报社与当地执法机构,因侵犯隐私权之侵权行为而请求损害赔偿。

声音

执法机构:侦办性侵案负有保密责任

性侵受害者隐私权受到保护是基于一个简单的理由:执法机关有保护关系人的法定义务。一个案件中,原告、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向负责侦查案件的执法机构透露了案件相关信息,其中涉及自身或被告的隐私、名誉乃至于身家、性命,提供信息的默认前提就是信赖执法机关会在案件正式起诉前不单方面外泄。而性侵记录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来说本身就是会带来创伤后遗症的“难堪隐私”,执法者公开这些既使性侵受害者感到困窘与痛苦,而且也不能带来公众知情权在刑事案件上所追求的种种公共利益。

因此,司法机关对查办中的性侵案件,如果有大批公众过度关注,对原、被告都极可能带来困扰甚至二次伤害。而国际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完全将案件保密法律责任归于执法机关,实行一定程度的“侦办内容不公开”:执法机关在侦办阶段对原、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等尽量保密;在审理阶段则尽量支持媒体进行公允完备的报道。

晓武胡雁冰黄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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