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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法、违规操作引起责任事故 ●驾驶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30万

达州晚报 2013-02-22 15:43 大字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安监局获悉,达县“12·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肇事车驾驶员杨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吸烟、闲聊,在有急弯、陡坡的连续下坡路段空挡滑行等行为系事故主因。

去年12月20日7时30分,杨某驾驶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61队川S29601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实载33人,其中乘客31人、驾驶员1人、乘务员1人),从西客站出发,驶往达县堡子镇高坪。9时32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县米城乡化龙村砖厂江木路9KM+750M路段时侧翻于道路左侧斜高46米的崖下,造成当场死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28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达州市迅速启动救援及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操作引起的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杨某驾驶客车在有急弯、陡坡的连续下坡路段空挡滑行,造成车辆气压不足,制动效能衰减甚至制动失灵;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吸烟、闲聊等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辖汽车61队未有效结合车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目的和效果,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客运车辆营运和驾驶员疏于管理,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措施,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报经市政府同意,驾驶员杨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该事故负有相关责任的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61队队长冉某某、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61队安全科长罗某等人给予经济处罚。其中,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达到目的和效果,致使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客运车辆营运和驾驶员疏于管理,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措施,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处罚款30万元。

(王世博 本报记者 迟剑)

市安监局公布

达县“12·20”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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