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零赔偿”的合同违约纠纷

达州日报 2018-02-28 10:37 大字

在大多数违约纠纷中,赔偿金额都是争议焦点,双方往往会为此争得面红耳赤,“零赔偿”在合同违约纠纷中可谓罕见。本期案例中,且看人民调解如何在环环相扣的析法说理中,不但及时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还巧妙促成一起“零赔偿”的合同违约纠纷,有效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协商谈崩

2017年8月的一天,30余名群众聚集到开江县X乡政府门口,要求解决问题,并称“如果不解决问题就要去县上、市上上访”。这30余名群众是X乡某村村民,在2013年7月与本村种植大户付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付某以每亩800元的价格承包这30户村民的部分土地用于种植大棚蔬菜,按年支付承包费,期限为10年。2017年7月,第4年承包期刚过,付某就单方面提出不再继续承包,要解除合同。这30户村民一致反对,但付某态度十分坚决,村民们眼见没有回转余地,就同意了。在之后的赔偿协商中,双方因分歧过大,赔偿金额多次未谈拢,村民们一气之下齐聚乡政府请求解决。

X乡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做好村民们的接待工作,有效安抚他们的情绪,并劝说他们推选出代表负责事情处理。随后,马上召集会议,决定由乡政府分管领导、司法所、乡农技站、法律服务所以及村干部组成调解小组主动介入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破僵局

经调解小组调查,付某为人诚信,在前4年的承包期内都按时支付承包费用。付某突然违约是由于部分承包土地远离水源,种植效果不好,加之本身经营能力不够,几乎连年亏损。这30户村民考虑到这一实际,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目前存在的争议是村民们要求以剩余6年时间的承包费共计12万元作为赔偿,而付某却认为村民们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付某称土地退还给这30户村民,他们继续耕作,仍会产生收益,解除土地流转合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很小。若要求赔偿剩余6年时间的承包费共计12万元,对其来说不公平,而且自己也无力承担。因此,双方的协商陷入僵局。

了解这些情况后,调解小组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切入口,那就是这30户村民提出的12万元赔偿金合法吗?《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显然,本案中的“赔偿损失”方式是合法的,也是最合适的。那么这30户村民的“损失”范围又该怎么界定?《合同法》113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如果该合同继续履行,村民们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是6年的承包费12万元,且这损失也是合同订立时可以预见到的。因此,这30户村民提出的12万元赔偿金是合法的。

在此番析法后,付某一改前态,不仅愿意提高赔偿金额,还积极配合调解小组的调解。

“零赔偿”结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着重劝说这30户村民,付某违约确因亏损,现无力承担大笔赔偿金,而且在前期承包中,其不仅按时支付费用,还给村民们提供不少的就业机会,引导村民们从情理处换位思考,从而减少索赔金额。另一方面,调解小组协助付某主动对村民们表示歉意,积极争取他们的谅解。经过反复的劝解,最终这30户村民不仅表示了谅解,还主动表态不再要求付某进行赔偿。

但是,付某因为种植大棚蔬菜将原来的水田改变面貌,有恢复原貌的义务,包括除去杂草,恢复田坎、车路。对退还的田无法恢复种植水稻的,需提供另外的水田给予其使用。付某对此表示没有异议。双方和解,恢复友好关系。

人民调解员提醒:

赔偿遇到分歧,不要采取集体闹事等不理智甚至极端的方式,要冷静处理,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才是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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