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98元获368万元? 120余万人被“民族资产扶贫”洗脑 省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仅需98.8元建档费,就能获得368万元扶贫款,这不是天上掉馅饼,而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间接受骗人覆盖全国,多达百万人,涉案金额超过1200万元……12月18日,省法院召开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本报选择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揭露4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惯用方法手段,帮助读者提高防骗意识和防骗能力。
手段一
虚构国家级扶贫项目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朱某某利用变音手机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自称是百岁老人“李春堂”,拟将手中的民族资产用于扶贫,让王某某组织成立“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称每个会员只要交纳98.8元的建档立卡费用,就可获得扶贫款368万元,并通过邮箱向王某某发送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任命王某某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会长,负责上报人员名单、发放扶贫资金。
此后,王某某积极响应,成立了“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总会,陆续在全国筹建30个省级分会,在全国290多个地、市、州建立办事处,在2000多个县、区建立工作组,分四个层级进行管理,在全国各地吸纳会员,发展会员共计120余万人。其间,王某某等人通过专门建立的各级微信群、云信群,在群内宣传“民族资产扶贫项目”,对外宣称只要登记并交纳相关费用就可成为会员,每个会员可以分得巨额扶贫款,以此吸收资金1200余万元,并将大部分转账至各“扶贫项目”指定的账户。
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等4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70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6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族资产解冻”扶贫特大网络诈骗案,被告通过虚构国家级项目、伪造国务院文件,搭扶贫热点,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诈骗手法比较原始,受害人多为学历较低的老人,但是该案通过网络迅速蔓延,扩张极快,致使本案涉及面极其广泛,间接受害人极其众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法官提醒
要认真甄别网络上和微信群里的各类所谓基金会、项目、APP等,切实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严防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和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诈骗工具。
手段二
冒充亲人称嫖娼被抓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贺某某到梧州市找唐某,商定实施电信诈骗。具体方式为:找一个达州市区域内的电话号段,从尾数0依次拨打,电话接通后冒充是接电话方的侄儿,以自己因嫖娼被派出所抓获需要缴纳罚款为由,让接电话方向指定的银行卡内打款。贺某某还邀约了任某某等人到梧州市共同实施电信诈骗。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贺某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诈骗多名被害人总计约29万元。
大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4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冒充亲人实施电信诈骗,是近年来电信诈骗的一种惯用手法。该手法利用了人们对亲人的信任,作案的成功率比较高。该种诈骗手法,不仅仅是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还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影响极坏。由于被害人多为留守老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虽然单笔诈骗金额不高,但危害性很大。该种诈骗手法方式简单、易于复制,是需要司法机关长期关注和重点打击的对象。
■法官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较为闭塞、警惕性不高的弱点,专门挑老年人下手,尤其是独居老人。为了防止上当受骗,作为家属应当多和老人沟通,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多给予老人关心。对于老年人,在面对陌生人搭讪或者利诱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多和家人或者身边的朋友保持联系。出门在外切勿轻易露财,尽量避免将陌生人带至自己的家中,遇到不法侵害及时报警求助。
手段三
虚构交易致使客户亏损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张某某合伙成立了安徽新融鸿商贸有限公司,招募了李某、姚某某、甄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担任总监、团队经理,团队经理下设业务员。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王某某及其招募的人员利用以虚构的以“原油”为交易对象的“金海岸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发送虚假客户入金和盈利截图、谎称专业分析师提供指导等手段,诱导客户频繁交易或故意提供反向操作建议致使客户严重亏损,骗取22名被害人交易的手续费返利和客户亏损资金共计227.07万元。
宜宾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易事实,隐瞒以交易手续费和亏损资金等牟利的真相,通过频繁操作、反向建议操作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宜宾中院二审后认为,多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要被告人的量刑予以了维持,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法予以了改判,将张某某、王某某从“金海岸商品交易平台”转出的资金均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是骗取被害人进行商业投资的典型案例。虚构的“原油”交易,涉案金额巨大,由于投资本身有风险,很多被害人在资金被骗后,往往以为是投资亏损,不以为意,以至于很多被害人都无法查找。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上遇到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期货原油、网络理财、网络炒股等广告信息的,要做到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应求助公安机关的反诈专家,以免上当受骗。
手段四
冒充公检法人员进行恐吓
■基本案情
廖某某(台湾地区人,另案处理)和叶某某(马来西亚人,另案处理)伙同苏某某(台湾地区人)、蔡某某(台湾地区人)等人,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印度尼西亚泗水市成立电信诈骗犯罪组织。从2016年下半年起,刘某等30人先后加入该犯罪组织担任话务员,冒充中国大陆地区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具体的诈骗步骤为:第一步由“一线话务员”假冒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泄露,涉及上海市的“宋丹洗钱案”等刑事案件,需要被害人与上海市公安局和相关公安机关联系说明情况,而后将被害人的电话转到二线;第二步由“二线话务员”冒充上海市公安局和相关公安机关专案组成员与“三线话务员”冒充的检察官联手对被害人进行诱导,以“资金核查”为由,要求被害人通过网银、银行柜台或ATM机将资金转入其指定的“监管账户”;第三步由“车行”(台湾地区专业洗钱机构)迅速将资金层层转移。
2017年3月至7月,该犯罪组织采用上述诈骗方法,针对北京、深圳、山东、山西、江苏、福建等地区的公民实施诈骗,骗取王某某等4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28.49万元。
眉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等32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苏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法院以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其余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2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意义
此类电信诈骗案是近几年发案最多的诈骗类型,往往采用跨境作案的方式,取证和抓捕困难,侦查难度极大且单笔诈骗金额和总金额都特别巨大。与其他诈骗案件利用人的贪欲进行诈骗不同,此类案件利用了人们的恐惧心理及对国家机关的信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进行告知、诱导,进而实施诈骗,让被害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对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十分恶劣。
■法官提醒
公检法机关不会使用打电话的方式对所谓的涉嫌犯罪、银行卡透支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所谓的“监管账户”。群众凡是接到自称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电话,涉及账号、密码等被泄露、财产被冻结、涉及案件时,请及时向本地公安机关当面核实。(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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