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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盗伐林木 法院依法判缓刑

达州日报 2015-12-14 22:44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一盗伐林木的精神病男子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赔偿补种费870元。

据了解,蔡某系大竹县月华镇某组村民,现年40岁。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蔡某为修建自家羊圈,未经本组集体同意,以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本组集体林中的杉树和松树,共计64株、27.917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所盗伐的林木已被全部追回。

蔡某归案后,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其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砍伐权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其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由于其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大竹县月华乡某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综上,根据被告人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李毅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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