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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强行开工受伤 雇主躺着也“中枪”

达州晚报 2014-11-18 13:55 大字

近日,大竹男子朱某某拿到了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4年前,因他承包的工程导致工人受伤,前后几年赔偿了几万元不说,从出事到现在,他也未领到当时做“活路”的工资,最让朱某某想不通的是,明明是他人强行组织施工,他却躺着“中枪”。

经大竹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大竹江某某因改建房屋,将搬运砖的工程承包给朱某某,吊砖机和工人都由朱某某安排,朱某某雇请张某某和另外一人负责捡砖和运砖。3月26日,朱某某的妻子负责开吊机,张某某作为小工在楼上负责将装砖的斗车卸下并将砖送至泥水匠的工作面。当日下午,江某某在乡镇主管场镇建设的工作人员要求停工后仍组织施工,不料,张某某在工作中,被倒退的斗车撞到跌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治疗。之后,张某某向大竹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由张某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朱某某承担45%,江某某承担35%,张某某共获得7万余元的赔偿金。

去年3月,张某某到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治疗,又花费几万元。于是,张某某又将当年的二被告再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3万元。

大竹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某与朱某某形成了雇佣关系,应由朱某某承担雇主责任。江某某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后,仍指示要求施工作业,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某在工作中应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在操作中被倒退的斗车撞到跌落受伤,对损害后果也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的各项损失近3万元由张某某自己承担20%,朱某某承担45%,江某某承担35%

宣判后,朱某某也有千般委屈,江某某是在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后,继续组织施工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出事到现在,一分钱工资都未支付。自己本无过失,反而赔偿了几万元,真是躺着也“中枪”。于是,朱某某再次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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