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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库房被砸成伤残 大竹执结一起 劳务纠纷案

达州晚报 2014-12-30 13:49 大字

近日,苏某从法官手中领到最后一笔执行款时高兴地说:“我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了。”

申请执行人苏某系大竹县团坝镇某村村民。2012年1月,被执行人王某夫妇流转了苏某所在村的土地从事种植业,同时雇请苏某为其务工,每月工资1000元。后王某夫妇因生产需要修建库房,4月16日下午,苏某在修建库房中被掉落的砖头砸伤头部,用去医疗费26981.40元,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苏某起诉到大竹法院,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王某赔偿苏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4713.84元,扣除王某垫付的27331.40元,还应赔偿27382.44元。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案承办庭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后,对剩下的8962.44元暂时无力履行。苏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官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将剩余的被执行款全部交清。

(罗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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