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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见义勇为,“不提倡”不等于不认定

华西都市报 2014-07-03 14:59 大字

□张贵峰

4月22日,四川达州市大竹县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相关部门的理由是:当地法规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而专家也强调,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避免盲目模仿。(7月2日《北京青年报》)

针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专家强调“不提倡不鼓励”,当然完全没有问题。道理非常简单,作为不具备相关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8岁女孩”本身就是社会应予优先特殊保护的对象,根本就不应成为“提倡鼓励”见义勇为的对象,尤其是面对“小同伴落水”这样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场合。否则,一旦盲目去“提倡鼓励”、导致“盲目模仿”,势必十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会无形中将他们的人身安全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不过尽管如此,仍须强调,事前“不提倡鼓励”这样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并不等于事后也应“不认定”这一行为。因为两者并非可以简单混为一谈的两码事。前者主要属于“是否应该如此”范畴的价值判断;而后者则主要属于“是不是(见义勇为)”范畴的事实判断。

这也就是说,认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与该行为是否应予“提倡鼓励”以及行为人“是否成年”并没有必然联系。诚然,从法律上看,像“8岁女孩”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不适合“救落水小同伴”,但同时又必须看到,从根本上看,见义勇为主要并非一种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一种法定义务,而是基于道德认知的道德义务。如果我们承认一个8岁女孩也可以具备“救落水小同伴”这样的道德良知的话,或许就应当承认她也是可以因此见义勇为的。

此外,还应当意识到,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简单一概而论地强调“不提倡”,也并不全面完整。要知道,全面完整的见义勇为,不止局限于“落水救人”这样的“大义大勇”,同样也包括“街头扶老”这样的寻常小义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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